首年缴费
¥100,000.00元
2024-12-09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人寿险,理财险
推荐理由:终身、终身寿险、增额型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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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94270 | 18周岁前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前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一定比例与现价较大者,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后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一定比例、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18至40周岁,交费期满前身故给付1.6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身故给付1.6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41至60周岁,交费期满前身故给付1.4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身故给付1.4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61周岁后,交费期满前身故给付1.2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身故给付1.2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首年保额为94270元,次年开始每年递增2.5%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025N-1, N=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
残疾 | 94270 | 18周岁前高度残疾给付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前高度残疾给付已交保费一定比例与现价较大者,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后高度残疾给付已交保费一定比例、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18至40周岁,交费期满前高度残疾给付1.6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高度残疾给付1.6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41至60周岁,交费期满前高度残疾给付1.4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高度残疾给付1.4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61周岁后,交费期满前高度残疾给付1.2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高度残疾给付1.2倍已交保费、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首年保额为94270元,次年开始每年递增2.5%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 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025N-1, N=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高度残疾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
包含产品: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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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北京人寿京福传家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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