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年缴费
¥325.00元
2024-11-01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
推荐理由:死亡、伤残+医疗+非工作期间意外身故伤残及医疗(医疗为伤残的10%)+误工费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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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 50 | 50-150元/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 3 日。 |
工伤意外医疗 | 10000 | 已在工伤保险或第三方商业保险公司索赔的,按剩余合理医疗费用免赔100元后100%给付;如未能向工伤保险或第三方商业保单公司提出索赔的,按免赔100 元后 80%比例给付。 |
死亡、伤残 | 100000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下列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非工作期间意外身故伤残及医疗(医疗为伤残的10%) | 50000 | 保险期间内,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全天24小时内因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的下列活动引起的责任,本附加险不负责赔偿:打猎、登山、任何形式的竞赛、滑雪、酗酒、服用药物或狂欢。非工作期间的医疗费为死亡伤残的10%。 |
包含产品: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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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国寿财雇主责任险 | 1年 | 1年 | 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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